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连续生长战略,预防因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增进经济、社会和情况的协调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情况影响评价,是指对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情况影响进行剖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情况影响的对策和步伐,进行跟踪监测的要领与制度。
第三条 体例本法第九条所划定的规模内的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情况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情况影响评价。
第四条 情况影响评价必须客观、果真、公正,综合考虑计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种种情况因素及其所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勉励有关单位、专家和民众以适当方法加入情况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增强情况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勉励和支持对情况影响评价的要领、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须要的情况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情况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组织建立和完善情况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其组织体例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计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计划,应当在计划体例历程中组织进行情况影响评价,编写该计划有关情况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计划有关情况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计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情况影响作出剖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情况影响的对策和步伐,作为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计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情况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计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其组织体例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都会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应当在该专项计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情况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计划的机关提出情况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计划中的指导性计划,凭据本法第七条的划定进行情况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进行情况影响评价的计划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划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计划的情况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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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情况影响的对策和步伐;
。ㄈ┣榭鲇跋炱兰鄣慕崧。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的体例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情况影响并直接涉及民众情况权益的计划,应当在该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接纳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民众对情况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可是,国家划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体例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民众对情况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情况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接纳或者不接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体例机关在报批计划草案时,应当将情况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情况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计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领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或者其他部分召集有关部分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情况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加入前款划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凭据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划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卖力审批的专项计划,其情况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步伐,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计划的体例机关应当凭据情况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情况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接纳情况作出说明;不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审批专项计划草案时,应当将情况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接纳情况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看成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情况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后,体例机关应当实时组织情况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明有明显不良情况影响的,应当实时提出革新步伐。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凭据建设项目对情况的影响水平,对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实行分类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凭据下列划定组织体例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情况影响挂号表(以下统称情况影响评价文件):
。ㄒ唬┛赡茉斐芍卮笄榭鲇跋斓,应当体例情况影响报告书,对爆发的情况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ǘ)可能造成轻度情况影响的,应当体例情况影响报告表,对爆发的情况影响进行剖析或者专项评价;
。ㄈ┒郧榭鲇跋旌苄 ⒉恍枰星榭鲇跋炱兰鄣,应当填报情况影响挂号表。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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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建设项目周围情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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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影响报告表和情况影响挂号表的内容和花样,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应当制止与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计划,凭据建设项目进行情况影响评价,不进行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情况影响评价的计划包括具体建设项目的,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应看成为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凭据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影响评价,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情况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影响评价,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
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情况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划定。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体例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步伐。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卖力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分保存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卖力,接受委托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体例的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担负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体例单位的监督治理和质量考核。
卖力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将体例单位、体例主持人和主要体例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划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情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体例情况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接纳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民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情况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民众的意见接纳或者不接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凭据国务院的划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情况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しā返幕ㄖ卫。
审批部分应当自收到情况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情况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分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情况影响挂号表实行备案治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情况影响挂号表,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
。ㄒ唬┖松枋⒕芄こ痰忍厥庑灾实慕ㄉ柘钅;
。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ㄈ┯晒裨荷笈幕蛘哂晒裨菏谌ㄓ泄夭糠稚笈慕ㄉ柘钅。
前款划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情况影响,有关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对该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由配合的上一级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在、接纳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避免生态破坏的步伐爆发重大变换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凌驾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分重新审核;原审批部分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分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历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以及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分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情况;ざ圆卟椒。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历程中爆发不切合经审批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情况影响的后评价,接纳革新步伐,并报原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分和建设项目审批部分备案;原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分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情况影响的后评价,接纳革新步伐。
第二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爆发的情况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情况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保存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保存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情况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对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划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属于审批部分事情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划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计划体例机关违反本规则定,未组织情况影响评价,或者组织情况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情况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计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情况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计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情况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计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情况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凭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并可以责令恢回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分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挂号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しā返幕ùΨ。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保存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保存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情况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对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接受委托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情况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划定,致使其体例的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保存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保存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情况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对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对技术单位地方收用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体例事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体例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违法行为的,体例主持人和主要体例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体例事情;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情况影响报告书、情况影响报告表体例事情。
第三十三条 卖力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部分在审批、备案中收取用度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或者其他部分的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外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体例的计划进行情况影响评价。具体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划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步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